(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牟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人参加企业有关清算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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