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通用航空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业务,以及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传递函件及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比赛及为体育比赛提供场地的业务。
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游艺。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这是光租;航空运输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航空器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这是干租。税法规定,干租和光租,按照“服务业”税目(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0.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