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民企。2012年度转让一项技术,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技术转让价款100万元,与技术一起转让的仪器不含税价款为20万元,为帮助客户掌握该项技术,甲公司同时提供该技术转让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10万元。甲公司该项技术转让支付合同签订费和律师费5万元,该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70万元,累计摊销10万元。企业在会计与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甲公司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累计摊销 100000
贷:无形资产 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
营业外收入 350000
取得技术咨询收入时,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时,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待科技部门认证通过后,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5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650
贷:营业外收入 60500
甲公司销售仪器的行为应当计算3.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甲公司技术转让所得=(100+10)-5-(70-10)=45(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低于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