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营业务中,企业会召开不同的会议,例如经销商会议、产品推广会、年终工作总结会议、董事会会议、日常工作会议等。召开会议的方式也会不同,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室召开,在酒店召开,也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在旅游景点召开,甚至同时还举行拓展、培训等各类活动。
不同情况的会议,取得发票不同,但都属于会议费,并且入账需要有足够的旁证资料。
1.企业自行组织会议,各项支出分别取得发票入账
企业自行在企业内部或外部组织会议,通常会发生场地租金、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礼品等各项支出,此种情况下,企业需区分各项不同的业务,分别取得相应的票据入账,如按租赁业服务、酒店服务、餐饮、交通费开具的地税发票,按商品销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等。
对同一业务,各地要求开具的发票类型可能不同,企业应注意按规定索取发票。
虽然取得的发票种类很多,但都是因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会计处理仍应归集作为“会议费”核算。
2.委托旅行社组织会议,取得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入账
除自行组织会议外,不少企业将会议全部外包给旅行社办理,旅行社办理所有手续和服务,企业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用等全部由旅行社负责支付。此种情况下,应由旅行社全额向企业开具发票,在发票摘要中注明业务内容为“会议费”,而不需要就每项业务分别取得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税前列支会议费支出需有足够的证明资料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按规定取得相关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由于会议的内容不同,其列支方式可能并不一致,如:
1)企业内部管理会议,如董事会会议,可凭发票全额列支;
2)产品推广会议费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限额内税前扣除;
3)召开会议同时还组织培训、业务拓展等活动,应分别作为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
会议费支出,单凭发票可能难以证明属于会议费,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附更多的旁证资料,与其他费用进行区分。比如餐费发票,如果没有旁证资料,难以判断是否属于会议费,可能是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费用。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会议费税前列支的旁证资料有明确要求,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