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最近发生了一笔一百多万元的罚款,为补缴2008、2009、2010年度的关税和增值税而加收的罚款及滞纳金。请问:是否可列支“营业外支出”,作为本年度的损益事项?还是不作为本年度的损益事项,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
【解答】: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的罚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罚款的会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关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滞纳金的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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