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款项3 900万元,作了无形资产。根据我们提供给政府的有关这宗土地的财务支出审计报告,政府经过审批后拨付土地成本(即前期开发成本返还款)1 500万元。
(1)该款项是否做补贴收入处理?
(2)经查,审计报告中对该宗土地的成本做了核减,请问能否调减资产?
【解答】:(1)该款项属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所以应作为补贴收入核算。
(2)不得根据审计报告调减资产。
税法对于资产减值的认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资产发生实际损失时,才准予计提减值。
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认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首先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再估计可收回金额,最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而贵公司只是在向政府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中对成本做了核减,这既不是地上建筑物的真正市场价值,也不是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因此企业不得计提减值,调减该无形资产(土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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