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税处理的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税处理的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下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差异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处理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必然会导致当期会计损益与资产转让所得存在差异,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对此作纳税调整。
(二)以账面价值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
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虽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不同,其差异具体体现在:
1.会计上换出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未确认收益或损失。税收上,换出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同时换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允许扣除。
2.会计上换入资产未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税收上,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案例】 甲、乙企业2010年11月20日经协商,将甲经营使用的两个门市与乙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交换。甲门市A的账面原价为6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甲门市B的账面原价为8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乙办公楼账面原价为200万元,累计折旧140万元;汽车账面原价为5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另外,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万元。假定上述交换资产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甲公司与乙公司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税费等相关因素影响,且假设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无差异。甲公司如何作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甲企业换出资产门市A账面价值=60-30=30(万元),甲企业换出资产门市B账面价值=80-20=60(万元),甲企业换入资产办公楼账面价值=200-140=60(万元),甲企业换入资产汽车账面价值=50-10=40(万元)。
甲企业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比例=5÷(30+60)=5.56%,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企业换入资产总成本=30+60-5=85(万元),办公楼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比=60÷(60+40)=60%,汽车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比=40÷(60+40)=40%,办公楼入账价值=85×60%=51(万元),汽车入账价值=85×40%=34(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A 30
———B 60
累计折旧———A 30
———B 20
贷:固定资产———A 60
———B 8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51
———汽车 34
银行存款 5
贷: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30
———设备 60
甲企业税务处理如下:
门市A的视同销售所得=40-30=10万,门市B的视同销售所得=40-60=-20万。
甲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视同销售收入80万,视同销售成本90万。同时,甲企业换入办公楼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45万元,换入汽车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