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1.一次转销法:合并方确认吸收合并同时转销对被合并方的投资:按接收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含明细科目,下同),贷记有关负债和资产备抵科目(含明细科目,下同),按作为合并对价的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付出资产应交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作为合并对价的增加股份的面值总额(或应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下同),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下同)科目,按合并前合并方对被合并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则依次借记“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下统称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科目均以其账面余额借记至0为限,不足部分全部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此处理以下统一称为“依次借记……”].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于合并方原记录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其他权益变动”中涉及被合并方的账面余额,应视为处置对被合并方的股权投资予以转出,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一控制下为合并而发生的审计、评估等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则按规定从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留存收益中列支,下同。
2.分别处理法:(1)第一步,确认吸收合并:按合并方接收被合并方全部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负债和资产备抵科目,按作为合并对价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付出资产应交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作为合并对价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或应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则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第二步,转销原对被合并方的股权投资:按对被合并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权益法)。
对于原记录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涉及被合并方其他权益变动金额,也应同时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1.一次转销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称为购买方,被合并方称为被购买方,购买方确认吸收合并同时转销对被购买方的投资:按接收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负债科目,按支付合并费用和作为合并对价支付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付出资产应交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和应交税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按作为合并对价的增加股份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作为合并对价增加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按合并前购买方对被购买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 “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商誉”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购买方原记录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其他权益变动”中涉及被购买方的账面余额,亦应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分别处理法:(1)第一步,确认吸收合并:将“一次转销法”中的“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以前各科目及发生额确认原则全部录下,尔后“按其差额,借记‘商誉’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第二步,转销相关股权:如果确认合并时已确认商誉,则按应转销对被购买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再次借记“商誉”科目;如果确认合并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则以其与应转销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比较,应核销股权账面价值高于已确认收入,则先冲减已确认收入,再按差额确认商誉;如果应核销股权账面价值低于已确认收入,则按应核销股权账面价值冲减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同时应转销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被合并方有两个以上且其中有被合并方对另一个被合并方持有股权投资甚至相互持股,合并方接收的资产就有被合并方移交来的对其他被合并方的股权投资。这样的股权投资应比照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股权投资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