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接待税务稽查人员以及及时进行税收自救后,对待税务稽查结论的分析也相当重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税务纠纷是经常的事情。当纳税人面临税务稽查的处罚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其实,关键是分析税务稽查后税务部门所下达的处罚意见,找出应对策略与技巧。
(一)分析援引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完整性
税务稽查人员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二)当事人申辩笔录是否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当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请辩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请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上述程序不到位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是否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四)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是否充足
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论据不足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五)税务文书是否存在送达的问题
有的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间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
(六)是否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要证实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在实施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
(七)处罚决定是否缺章漏项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若有缺章漏项,纳税人可以拒绝执行。
(八)表述是否有误
有的税务文书往往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有的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缴纳,这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表述不相吻合。
(九)处罚是否失当
偷税处罚失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进行处罚,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是不符的。面临不当处罚时,纳税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