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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3-8-27 14:45 李晋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特定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和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广泛使用的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对某工程结算中发现,一些合同签订中存在诸多问题,产生了工程结算争议,建议有关各方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合同签订:

  一是保持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随着工程招投标的广泛实施,大多数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履行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而相关法规规定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否则合同无效且将被责令改正。这种一致性要求包含了工期、造价、计价方式、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

  二是参照通用条款规定完整填写合同种类。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3.2条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中,专用条款23条往往被乱填一通:将固定价格合同填入可调价格合同栏目中或固定价格合同而不约定风险范围,导致合同不完整并在结算时产生争议。而专用条款23.3条是在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填写其他调整因素的,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不需填写。

  由于通用条款未将合同进一步细分,因此专用条款如能进一步明确单价和总价合同则合同更加明晰。事实上当清单计价广泛推广后,其采用合同基本为固定单价或可调单价合同,而当工程造价较低、图纸明确、工期较短时,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更便于造价控制。

  三是谨慎填写专用条款中承包人工作与发包人工作部分。由于这两项是双方的义务,其是否正确填写将影响工程造价,应在认真阅读通用条款中的对应内容后再填入专用条款。否则当本应由承包方承担的施工场地内道路铺设、维护费用被填成由发包方负责时,该临时道路的签证便铺天盖地而来,坏一次签证一次,造成工程价款增加,而实际上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清单中的临时设施费用中。

  四是实事求是填写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是代表发包方行使签证、变更、质量监督等权力的,因此应如实填写该项,避免签证、变更中的发包方签字人与此处不一致产生结算纠纷。

  五是慎用补充条款。一些合同中,双方在补充条款中长篇大论,一些内容还与前面内容矛盾,导致结算争议。因此应慎用补充条款,将需进一步明确、补充的内容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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