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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0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余额财务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即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职工福利费余额财税差异协调及实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在处理职工福利费余额差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但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应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即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是按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要与实际支出数比较。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但该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例】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实际使用了30Zr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万元(100-600×14%);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8007#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112万元(800×14%)。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12万元(800×14%)。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106万元[(500+600+800)×14%-30-50-80],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计人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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