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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如何做账

来源: 编辑: 2010/10/25 15:57:51  字体:

  【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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