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上一篇:超支的福利费如何记账
下一篇: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记账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