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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来源: 朱军 编辑: 2011/03/01 11:21:14  字体: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视同销售货物业务有不同的认定,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有争论的话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四条规定了确认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行为。归纳起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二是如果要确认收入,如何确认和计量。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21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5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市场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8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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