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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户与公司签订代养猪业务,由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该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全部进行回购,公司付给该农户代养费。该代养费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提供代养费发票,应如何提供代养费发票?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由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全部进行回购的情况,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
关于发票问题,应开具代养费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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