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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建安企业,向业主请款时要求业主提前付款。因按合约规定未到付款期,业主要求我司承担提前付款的利息费用,并出示收款收据。 我司在付给分包商工程款时,因也是提前付款给分包商,要求分包商分摊利息费用。请问,分包商分摊的利息费用,我司是否需缴纳营业税,若需要,其税率是3%还是5%?
【解答】
你公司要求业主提前还付款,因按合约规定未到付款期,你公司承担提前付款的利息费用,这种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现金折扣”的方式,将你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也就是说实际收取的工程款,是扣除利息费用后的部分;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即按双方结算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业主要出具借款利息的票据,据此“财务费用”科目入账。
对工程分包商,你公司若有明确规定、并且财务中有核算,收取(或者说分摊)利息,那么应按企业间的资金占用费处理,即按“金融保险”5%税率缴纳营业税。你提问中所说的“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并未向分包商提供建筑劳务,因此不适合这条规定。你公司是向业主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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