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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是国家和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
(二)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办理规定:
1.行政单位按有关规定,只能购买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家公债,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2.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不能因购买有价证券而影响履行行政职责的财力保证。
3.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不能列作支出预算。
4.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反映在“其他收入”账户中。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或设立“小金库”。
5.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视同货币资金一样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三)主要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购入有价证券时:
借: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
贷:银行存款
2、兑付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有价证券(本金)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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