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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告行业收取的设计制版费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属于法定应交费用?税务局代哪些部门收取?
【解答】
1、根据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七)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行业收取的设计制版费应按广告业缴纳营业税,因此,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税[1997]95号为财政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法定应交的费用。
3、财税[1997]9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税务部分征收的一项专项资金,不是为哪个部门代为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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