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上一篇:环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下一篇: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对象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