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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业企业,生产配件,销售给某拖拉机厂一批货物34万元,拖拉机厂无钱支付货款,以拖村机兑帐,开具专用发票,总额为34万元,该工业企业以原材料入库,并据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而后,该单位又以32万元价格将拖拉机售出,并开具发票,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这项业务中的34万元与32万元之差如何处理?
接受对方以物抵债与销售抵债货物是两项各自独立的经济业务,应分别核算,2万元的差额无须单独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①以拖拉机兑帐,入库后:
借:原材料(材料) (34×34/1.17×17%)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1.17×17%)
贷:应收帐款 34
②出售拖拉机时:
借:应收帐款 (32×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17%)
备注说明:本例按新准则讲解,括号内的科目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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