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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按照货物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
[例]天华厂接受长虹厂捐赠的丙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会计会录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 46800
如果长虹厂捐赠的不是丙材料,而是机器2台,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46800
贷: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 46800
备注说明:本例按新准则讲解,括号内的科目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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