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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经营租赁时,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二是将自行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核算。从会计角度讲,两种处理方法都不会对年度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但从税法角度讲,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却有不同的影响。
【例】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06年1月1日,其开发完成的一幢房产账面价值1 500万元,甲公司将该房产出租绐乙公司,租期为3年,租金总额360万元。当时的市场价格为2 500万元。租期届满,甲企业以3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假定房产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房产残值、营业税金及附加)。
(1)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
①出租期间会计利润。
租金收入:360万元;
摊销成本:1 500÷20×3=225(万元);
会计利润:360-225=135(万元)。
②出租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未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其摊销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出租期间已摊销的折旧2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36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90万元(360×25%)。
③租期届满时出售。
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销售收入3 000万元,账面成本余值为1 275万元(1 500-225),会计利润为1 725万元(3 000-1 275),已摊销折旧225万元此时可作为计税成本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 50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375万元。
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出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为465万元(90+375)。
(2)转作固定资产核算。
①出租期间会计利润。
账务处理方法同上。
②出租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
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应以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因此出租期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2 500-1 500)。因开发品已转为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共计税成本为2 500万元,增加的计税成本1 000万元中属于出租期间的折旧费用150万元(1 000÷20×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35+1 000-150=985(万元);
应交所得税=985×25%=246.25(万元)。
③租期届满时出售。
甲企业销售该房产时结转销售收入3 000万元,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为1 275万元(1 500-225),因此,会计利润为1 725万元。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增加的计税成本余值850万元(1 000-150)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 725- 850=875(万元),应交所得税为875×25%=218.75(万元)。
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出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也为465万元(246.25+218.75)。
通过比较,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会计利润,应交所得税总额也是相同的;但是,从年度现金流量来看,采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前期支付的税金较少,资金压力较小。
法规链接: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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