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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施工企业开始实施建造合同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和集团开始使用辅助账进行财务核算之后,结合一直探索如何加强会计核算的新模式,以及项目成本核算的特点,针对预提成本的会计处理有新的思路。
原是月末,由经营或者统计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以及产值完成情况,按照分包单价和工作量完成情况对应结算而未结算的工作量进行成本预提,并反映相关债务。
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相关章节)
贷:应付账款——暂估分包工程款(甲施工队)(乙施工队)
当有结算之后,做如下会计处理:
(1)借:应付账款——暂估分包工程款(甲施工队)
贷:应付账款——工程进度款(甲施工队)
这种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确实能够比较及时的反映成本,并形成相关债务,且有利于按照建造合同法确认收入。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和实行的过程当中,以及依照会计实务和局对结算的要求,该方法存在不少弊端:
①从准确性来讲,受预提人经验水平以及掌握资料的制约,以预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能够全面的反映项目成本的真实性。
②从债务明确来讲:以预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容易造成管理层受传统的思路影响以为预提工程量就是实际结算的工作量,从而依照其作为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一旦预提大于实际完成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预提人只根据完成的进度进行预提时,从而留下超支付的隐患。
③从管理效率来讲:及时结算既是项目管理的方法也是项目核算的方式,同时也是局三令五申的要求。以预提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并依照这个进行支付的依据,既不利于明确具体债务,也不利于对施工队的有效管理,对其缺乏一定制约手段,从而影响项目管理大局。
此外,在有结算单之后,除作以上的会计分录(1)之外,还可做:
(2)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相关章节)
贷:应付账款——工程进度款(相关施工队)
因为财务人员受其工作性质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够准确分析出该笔结算单所反映的成本是否已经包括在以前已经预提过相关成本之内,亦不能够准确分析出是否该成本是否正确等情况,在(1)会计分录和(2)会计分录之间很难进行职业判断,反而违背预提成本的初衷和降低了工作效率,更不利于正确确认成本和相关债务。
因此,从会计处理的方式方法出发,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考虑,让财务参与项目管理并提高管理效率和加强成本核算,寻求更有利于会计实务的账务处理途径,可采用如下账务处理思路:
月末,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相关章节)
贷:应付账款——暂估分包工程款(相关施工队)
下月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红字)
贷:应付账款——分包进度款(相关施工队)(红字)
月初时将上月末计提的分包成本全部红字冲回,和以上的原先会计处理相比较,有以下几个优点:
1.有利于会计实务操作
会计实务讲究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客观真实的反映核算情况,月末作成本计提工作,既是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也是明晰成本收入的必然途径,否则该月的成本和收入不能够及时反映。而当下月初冲回,从会计核算的时间上看,不违反在月末、季末、年末进行相关成本核算的要求。同时避免了上述的提到的在有结算单时如何选择会计分录(1)和会计分录(2)之间的矛盾,并能够真实反映施工队伍目前的债务情况。
2.有利于核算管理
预提由于上述提到的不能够准确预计的原因,需要经常修正。而每次月末计提,下月初冲回,则每月的预提都能够根据项目进行情况随时把握,能够更加准确如实的在月末反映计提成本的客观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成本核算的准确性能够进一步提高。
3.有利于加强结算管理
结算管理一直项目管理的重点,也是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预提成本和结算两者相比较,实际结算更加能够客观反映相关队伍的完成的工程量情况,同时能够敦促及时结算,减少超支付的风险。从而产生相关债务。如果仅仅以预提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并作为施工队伍债务的依据而不敦促其及时结算,不仅不利于在实际操作和实施中对施工队伍的有效管理和制约之外,还给超支付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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