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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条件
1、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出口经营权,并出示批件;
2、获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出口业务项目,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 j
3、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证书》;
4、满足以上条件之日起30天内办理退(免)税认定。
二、受理申请
1、一般外贸出口企业在综合管理科退(免)税认定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证》、《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及《退税资料收文本》并按要求填写。
2、一般外贸出口企业将上述表格提交综合管理科认定窗口.并附送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份复印件,双面复印);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复印件);
③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复印件):
④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2份复印件);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2份复印件);
⑥所有资料于星期一至星期四交到退(免)税认定窗口办理。
三、办理好退(免)税认定后需做的事项
1、凡在退税处新办退(免)税认定的外贸企业,在取得首张增值税进项发票(国内购进用于出口)并认证通过后带上首张发票抵扣联、打印出来的认证信息结果或认证通知书、退税资料收文本,于每周星期一在退税处综合管理科退(免)税认定窗口办理认证信息登记。(该信息登记只需办理一次,如果不来办理认证信息登记就无法交单审核)。
2、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后需要申报退税和开具各类证明的,可上当地国税网站下载最新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以退税处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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