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目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财务的处理比较混乱,亟待规范。有些单位没有单独设立基建账簿,而是将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直接在“暂付款”、“应收款”等往来账户中核算,甚至有的直接将其计入“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多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业务相对比较简单,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现财务处理混乱现象。
一、基本建设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和再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即指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工作。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其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不算基本建设。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人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将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是独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只能反映自筹基建的情况。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人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其核算内容强调资金来源必须是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的自筹资金。笔者认为,目前现行相关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够。“结转自筹基建”属于支出类账户,但单位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实质上并未构成实际支出,其实质上只是银行存款资金占用的另一种形态,将其纳入支出管理并不合理,以转存代支出不能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支出。此外,“结转自筹基建”只能反映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规模,预算内拨款安排的基建支出要在“基建账簿”中才能得以反映,无法列作单位资金支出,从而导致预算单位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反映基本建设的收支。
二是转存建设银行的规定已不再强行实施。目前,建设银行已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再承担国家制定存储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责,要求将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事实上,行政事业单位现在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上都是在单位的开户行存取。
三是“基建财务”工作量不断减少。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不需进行明细成本核算,相关会计核算业务已经简化,过去繁琐的核算业务经简化后完全可以转移给承建单位会计部门。
四是独立管理基建财务实施效果不佳。基建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单位财务部门也无法对基建项目完工与否、上账与否进行及时检查,这可能造成单位账面资产小于实际资产,导致账实不符。另外,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相关的债权和债务,有时即使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也无法及时结清相关债务,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结算完毕。单独核算可能造成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混乱,这也违背了独立管理基建财务的初衷。
三、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处理的改进意见
在不过多增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现有工作量的前提下,为了不影响基建核算的质量,仍可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只需要调整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相关会计科目,就可达到全面反映基建收支的目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对于五万元以下的投资不纳入基本建设投资,应作为行政经费开支,即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贷记“银行存款”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二,如果是单位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或者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则可设置“在建工程”账户,先列入“在建工程”账户,待完工后,再结转入“经费支出”账户,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然后,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三,将五万元以上的投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核算财政部门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应设置“基建拨款”账户(收入类);核算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设置“基建支出”账户。
发生工程支出(即按合同支付款项)时,借记“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决算,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将“基建支出”转入“结余”账户,借记“结余——基建结余”科目,贷记“基建支出”科目。
上一篇:外贸企业的退税如何记账
下一篇:出口免税和退税率为零的处理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