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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及细则: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条例及细则: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变化点:对于邮电通信业,这个变化还是比较明确的。境内单位提供的邮电通信业劳务,不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的,都应判定为境内劳务,这个新旧条例无变化。但是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不来华,仅是通过各种媒介比如互联网或卫星为境内企业提供邮电通信业服务,在旧条例下一般都判定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根据新条例及细则,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这种邮电通信业劳务,即使境外单位不来华,也应判定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邮电通信业的过渡政策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一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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