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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土地开发而发生的招待费及招商礼品费是否能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筹建期)
【解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土地开发而发生的招待费属于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应按销售收入净额和规定比例计算,范围内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比例请参阅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
招商礼品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属于期间费用,会计处理请参阅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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