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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34元/件(不含税价),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2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18元/件,辅助材料2.34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12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
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外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15元/件,共计10万件。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测算,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2.34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12元/件,合计成本14.34元/件,加工利润是(15-14.34)×10万件=6.6(万元),签订了加工合同。
该业务在财务部门的计算却大不一样。由于来料加工产品与该公司的产品完全一样,所以来料加工业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进行划分(如无法确定机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为哪批产品而发生的或某件辅助材料是为自产产品购进还是为来料加工业务购进的),因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合计
按照上面提供的数据:
全部进项税额=20元/件×17%×200万件+2元/件×17%×10万件=683.4(万元)
免税项目销售额=15元/件×10万件=150(万元)
全部销售额合计=34元/件×200万件+15元/件×10万件=695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83.4×150÷6950=14.75(万元)
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2元/件×10万件+14.75万元+12元/件×10万件=154.75(万元)
来料加工业务利润=150万元-154.75万元=-4.75(万元)
即该订单不但不盈利,反而亏损了4.75万元。
原因就在于,销售人员只知道来料加工业务免税,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不知道该进项税额应按上面的公式来计算,造成加工合同签订后,实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大于该业务实际耗用的进项税额。一方面,多转出的进项税金加大了来料加工的成本,造成亏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金减少,多纳增值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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