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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销售业务主要是销售商品或供应劳务的货币收入,它是实现产品价值、完成一次资金循环的终点和下一次循环的起点。产品能否实现销售,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的循环、生产的继续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
(一)销售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范围基本上与一般企业相同。以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包括商品销售和其他销售两部分。企业生产的商品除出口以外,也可以在国内销售。商品销售包括商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销售以及加工、修理等工业性作业和劳务供应;其他销售包括多余材料、废料、外购配套产品销售以及运输、装卸等非制造性作业和劳务供应等。
(二)销售的价格
商品销售与价格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我国现行价格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销商品价格比内销产品价格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内销价格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还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实行按质论价。
(三)销售的形式
灵活多样的销售形式是增加商品销售收入的手段,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形式比较灵活多样,其商品除自行销售外,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可以兼营外购商品销售,可以采用分期收款销售,还可以从事其他销售,如出售原材料以及接收其他企业的商品销售等。
(四)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货款结算方式很多。外销的货款结算方式一般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方式,内销的货款结算方式一般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本票、汇兑和委托收款。
(五)收入实现的确认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里主要讲述商品销售收入。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是以交易行为已经发生、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依据,包括:
①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行控制;
③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
具体来说,要按照不同的销售和交货方式来分别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1)采用发货制方式。在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和运输机构的提货单等全部货运单据提交购货方,或者已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不论货款是否收到,都应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2)采用交款提货方式。在货款已经收到,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等提交购货方,不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3)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即一次发货,分期收回货款。国际上对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有三种方法:一是在开出发票账单,将商品交付对方后按合同约定的购货方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是在收到全部货款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三是按分期收款的比例,分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按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采用第一种办法,即以发出商品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在采用票据结算情况下,应在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等有关单据提交购货方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5)自营外销出口商品以交单付款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则陆运物资以取得铁路提单,海运和江运物资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如果采取承兑交单、托收结算,在收到国外客户一部分预付货款时,作为预收货款处理,待产品、商品发出后并签发跟单汇票,委托银行代收货款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6)委托代销商品在售出代销商品并收到代销清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7)有供应劳务长期合同的企业,可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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