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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建筑业“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在计算营业税时,要将甲供材料的部分包含在内。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呢?如甲供材料20万元,与乙方签定建安合同价款80万元,乙方开出建安发票80万元,取得80万元工程款,按100万元交营业税(费)。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80万元计算收入,那计提的营业税(费)与收入不配比,按100万元计算收入,与开出的发票不一致,而且20万元的材料款已在甲方做账,施工单位也无法取得发票记入成本。请问应该如何做账?
【解答】
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税总收入与计征营业税时计税基数不一致。
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包括在计税营业额中的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如果不符合乙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由甲方自行采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20万元材料款不需要计入乙公司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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