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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业务都有区别,它是指第三方介入出租方(船东,一般是非居民企业)和承租方(租家),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船舶代理服务,把出租方的租金转给承租方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的中介行为。
在国内,国际船舶代理业没有像旅游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有明文规定按收入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只规定了具有无船承运资格的企业可以实行营业税的差额计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代理业的解释,“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某些地税局,如青岛地税在线问答中就明确船舶租赁业务按期租业务处理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由于国际船舶代理行业的特殊性和再代理现象的普遍性,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应按向承租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船东及代缴税费支出后的余额(手续代理费)为其营业额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
本文从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在实现差额纳税的基础上,对其不同的合同报价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试着找出较优的报价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
一、代理船舶租赁的操作模式
由于外汇付款与税负不经济等各项因素影响,又由于船舶代理公司的行业优势,船东和租家往往委托船代公司代理租船业务并在租赁期间提供配套服务,签订背靠背合同。合同形式上船代公司代表承租方与船东签订租船合同,船代公司再代表船东与承租方签订承租合同,在发票传递上,船代公司接受船东的发票再通过自己的发票转开给承租方;在付款流程上,承租方把租赁款可先付给船代公司,船代公司办理各项付款手续后再把租赁款付给船东。船代公司除了按租金加收一定的比例作为服务费,还在代垫税费款上加收资金占用费和代缴税费服务上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租赁合同报价通常有两种方法:(1)不含税报价合同,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船代公司把所代缴的税费转给承租方,船东按合同金额收取租金;(2)含税报价合同,向承租方收取手续费,并代缴船东所承担的税费,船代公司支付给船东款项是按合同的全额租金扣除应缴税费及其代理费后的余额。两种报价方式的共同之处是代理人在税局代缴税费时,税务局只会开非居民企业名称抬头的税票,按租金的含税价乘以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和按船东发票的金额乘上印花税率缴纳印花税,承租方均需要付全额租金,租家接收船代公司开来的全额税务发票。不同之处是,代缴的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不同和船代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用不同。
在会计处理上,船代公司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按公司开的全额发票作为收入,船东开的全额发票作为成本处理,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报表直接表现出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是同步增加的,计算营业税也是差额计税,第二种是在公司开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项目类别,租金及代垫款作为应收/应付账款(往来),代理手续费作为收入,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为纯业务收入,没有业务成本。
根据合同报价方法和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组合方案,现通过案例进行逐一分析。
二、合同不含税报价模式
例1:新加坡A公司能提供船舶租赁服务,在华没有注册机构及营业场所。在华的外资B公司,确定需要租赁A公司的船舶“神力号”,双方找到船舶代理企业C公司协助B公司和A公司签订背靠背合同。2007年8月30日,C公司先后与A公司、B公司在深圳分别签订了合同,合同租金是不含税价3.6万美元/天,起始日期是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时止,租赁期限为6个月,在华所缴纳的税费需要C公司为A公司代缴,租船期间因船舶租金所产生的任何税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港口费用均应由B公司承担,C公司按代垫税费金额的10%向承租方收取代垫款手续费,向B公司收取每次代缴税费的代理费为人民币5千元,按船舶租金的4%向承租方收取代理费。
A公司在华属于非居民企业,其收入为租金所得,在华不交营业税,只需缴纳0.1%印花税和预缴所得税,我国与新加坡签署了双边互惠税收协定,此业务按10%征收预缴所得税。
C公司在2007年12月3日收到A公司开来11月份30天租金发票共计108万美元,同时C公司根据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向B公司开具人民币等值的发票标明租金108万美元和收取手续费4.32万美元。在2007年12月20日,C公司代A公司预缴租金所得税889 716元和印花税8 007.44元。税法规定,以外币为收入的纳税应以月初汇率或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在计算所得税时收入所得额应换成含税价,印花税可直接按合同金额折成人民币计算。同日C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列明代缴船舶租金所得税889 716元、印花税8 007.44元,代缴税代理费5 000元及代垫税款手续费89 77234元,合计992 495.78元。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合同不含税报价与全额收入和成本会计处理方法:
(1)收到A公司船舶租金发票时,2007年12月1日汇率为1:7.4143(以月初汇率作账面汇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7 444.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USD1 080 000) 8 007 444.00
(2)向B公司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USD1123 200) 8 327 741.76
贷:主营业务收入——船舶租金(USD1 080000) 8 007 444.00
——代理费 320 297.76
(3)代缴所得税、印花税,因代扣缴的税费税票抬头为A公司,C公司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可以把代缴税款作为成本,但在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纳税调整。
借:主营业务成本——代缴所得税 889 716.00
——代缴印花税 8 007.44
贷:银行存款 897 723.44
(4)向B公司开具代缴税费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 992 495.78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缴所得税 889 716.00
——代缴印花税 8 007.44
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 94 772.34
(5)收到B公司船舶租金、代理费及代垫税费时作相应分录。
(6)C公司在2008年1月5日向A公司付清租赁款,假定付外汇手续费100美元,月初汇率为1:7.2996
借:应付账款——A公司(USD1 080 000) 7 883 568.00
财务费用 729.96
贷:银行存款——美元(USD1 080100) 7 884 298.96
2.合同不含税报价与差额作收入会计处理方式
(1)收到A公司船舶租金发票并向B公司开发票合并处理,2007年12月1日汇率为1美元兑7.4143人民币
借:应收账款——B公司(USD1123200) 8 327 741.76
贷:应付账款——A公司(USD1080000) 8 007 444.00
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 320 297.76
(2)C公司代缴所得税、印花税,代垫税费资金占用费及代缴税代理费向B公司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 992 495.78
贷:银行存款 897 723.44
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 94 772.34
(3)收到B公司船舶租金、代理费及代垫税费时作相应分录。
(4)C公司在2008年1月5日向A公司付款,假定付外汇手续费100美元,月初账面汇率为1:7.2996
借:应付账款——A公司(USD1080000) 7 883 568.00
财务费用 729.96
贷:银行存款——美元(USD 1080100) 7 884 298.96
在不含税报价方式下,此笔业务C公司实现代理费及手续费收入415 070.10元,在以全额作收入/成本处理情况下,交纳营业税65 639.68元(代理费及手续费收入交营业税415070.10×5%-2075351,代缴所得税、印花税合计897723.44元。调整代垫税费营业税增加897723.44×5%=65639.68,合计交纳营业税6563.9.68元),印花税8 007.1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62559元,所得税增加179 544.69元,(因代垫税款不得抵扣,故在计算利润时,扣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实现利润159202.70元;在以差额作收入情况下,交纳营业税20 75351元,印花税8 007.1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30.14元,实现利润385479.01元。
三、合同含税报价模式
例2:把例1中的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4万美元/天,B公司承担船舶租金和C公司按船舶租金的4%收取代理费,C公司按代垫税费金额的10%向船东收取代垫款手续费,同时向A公司收取每次为其代缴税费的代理费为人民币5 000元,C公司代A公司所代缴的税款及代理费从租金中抵扣,其他条件不变。
C公司在2007年12月3日日收到A公司开来11月份30天租金发票共计120万美元,同时C公司根据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向B公司开具人民币等值的发票列明租金120万美元和收取的代理费4.8万美元。在2007年12月20日,C公司代A公司预交所得税889 716.00元和印花税8 897.16元,同日,C公司把代缴船舶租金所得税、印花税原件,代缴税代理费人民币5 000元及代垫款手续费人民币89 861.32元,共开发票94 861.32元寄给A公司。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含税报价合同与全额作收入和成本会计处理方式
(1)收到A公司船舶租金发票时,2007年12月1日外汇汇率为1:7.414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897 16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USD1 200 000) 8 897 160.00
(2)向B公司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USD1 248 000) 9 253 046.40
贷:主营业务收入——船舶租金 8 897160.00
——代理费 355 886.40
(3)代缴税费向A公司开具代理费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A公司(USD133 994.37) 993 474.48
贷:银行存款 898 613.16
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 94 861.32
(4)收到B公司租船舶租金及代理手续费时作相应分录。
(5)C公司在2008年1月5日向A公司付款,假定付外汇手续费100美元,月初汇率为1:7.2996
借:应付账款——A公司(USD1 066 005.63) 7 781 414.70
财务费用 729.96
贷:银行存款——美元(USD1 066105.63) 7 782144.66
2.含税报价合同与差额作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1)收到A公司船舶租金发票并向B公司开具发票时,2007年12月1日汇率为1:7.4143
借:应收账款——B公司(USD1248000) 9 253 046.40
贷:应付账款——A公司(USD1200000) 8 897 160.00
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 355 886.40
(2)代缴所得税、印花税税费后向A公司开具发票时合并处理
借:应付账款——A公司(USD133994.37) 993 474.48
贷:银行存款898 61316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94 861.32
(3)收到B公司船舶租金和代理费时作相应分录。
(4)C公司在2008年1月5日向A公司付款,假定付外汇手续费100美元,月初汇率为1:7.2996
借:应付账款——A公司(USD1066005.63) 7 781 414.70
财务费用 729.96
贷:银行存款——美元(USD 1066105.63) 7 782144.66
可见,在含税报价方式下,此笔业务C公司实现代理费及手续费收入450747.72元,交纳营业税22 537.39元,印花税8 897.1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1.50元。
四、比较分析不同的操作模式
代理船舶租赁业务采用不同的报价方式和会计处理方式,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收入、会计处理方法,还会影响到企业税负。船舶代理企业具有中介性质,不直接产生业务成本,只会产生业务费用。从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四种不同的组合各有优缺点,船代公司通常采用全额作为收入或成本处理,在会计账务上比较方便、简单,其缺限在损益表中难免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对企业利润不产生实质影响,但对利润表的经营收入有绝对影响,也会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如净利率等,代缴税费项目在会计上不好处理,若生硬地将它作为租金一部分当作成本来处理也未尝不可,但是发票的抬头名称不一致,这点不符合会计基础规范和税法相关规定。因此,在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纳税调整,这样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公司的营业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也减少企业的利润。在会计账务上采用差额作收入处理较复杂些,用差额作收入,代垫款作为往来处理,其优点不仅符合现行营业税税法,符合代理业收入的特点,还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合同采用含税报价,印花税计税按合同金额,基数增加了,印花税要多缴,代理费的手续费因计算基础提高也增加了;若合同采用不含税报价在业务收入上要比含税合同报价少,可见船舶代理企业采用不同报价类型和会计处理方法,其效果是不同的,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合同报价约束。在合同含税报价下,无论采用哪种会计处理方式都能为公司带来较多的业务收入。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代理国际船舶租赁业务时采用含税报价优于不含税报价;在会计处理方式上采用差额作为收入,代垫款作往来为较好。含税报价合同与差额作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作为国际代理船舶租赁业务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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