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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4S店在售车过程中代收客户的装饰费,汽车装饰业务外包给另一家装饰公司,装饰公司每月按时付给4S店装饰返利,4S店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装饰公司。但是在主管税务机关对4S店评估过程中,认为其该代收的装饰费为价外费用,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对吗?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以上规定,汽车4S店代收的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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