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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公司初装费的财税问题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2010/10/14 08:40:05  字体:

  首先要明确,"初装费"的含义,在许多大的燃气公司称"管道接驳收入"或"天燃气管道建设收入"。

  天燃气公司核心业务大多有两个盈利模式:一是管道建设收入,二是供气收入.城市主管网建设成本是要计入固定资产的,其折旧摊销应作为供气成本与供气收入相配比;与天燃气管道建设收入相配比的只能是从输配干管到居民小区的管道建设成本(有的公司还包括计量表).最重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输配干管,资本性支出)和建设成本(专为某小区或企业用户的管道建设,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这为公司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留下了想象空间。

  除了在管道建设成本的范围可以有文章可做外,在建设工程完工确认收入时,如果和用户或开发商签订的建设合同中有后续维护维修服务期间的,还可以将部分收入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分期确认.目前税务筹划的最关键问题是流转税问题,目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许多省市的规定"初装费"是要交增值税的,税负较重.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专门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公司,和供气业务分开单独核算,就可以申请交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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