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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信用社可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规定同时计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还是只能计提其中的一种?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农村信用社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因此,财税[2009]64号文适用于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针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提取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农村信用社可按规定同时计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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