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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办期转为经营期,以什么时候为界限,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1239号)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该规定针对所有行业的规定,没有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规定,是按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
至于开办费的问题,国税函2010年79号和国税函2009年98号中对开办费的问题明确了企业可以自行选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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