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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主要生产玻璃钢游艇,属于自建模具、自生产的企业,自制模具价值为300万元-500万元,价值较大。请问是应将模具转入固定资产,还是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模具所能生产的游艇数量摊销?
【解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而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所以会计上判断是否为固定资产的标准是:(1)先考虑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2)再考虑使用寿命是否超过一年;(3)不满足第一个条件时还可以考虑价值因素。所以,据此判断,你单位的模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比作为低值易耗品更符合会计原理。
至于摊销方法,按模具所生产的游艇数量来计算折旧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精神,但如果这样计算的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话,则可能涉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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