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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国家对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三种管理办法,一是实行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由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使用;二是实行比例上缴,一部分上缴财政专户,一部分留给单位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三是实行结余上缴,即平时取得预算外资金后不用上缴,按照计划用于预算外资金支出后,定期将预算外收支结余上缴财政专户。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资金性质及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核算,通过设置“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和“预算资金收入”账户进行。并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1)实行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2)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
收到预算外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预算外资金收入
(3)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
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年终结转时,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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