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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咨询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按如下处理:
(1)若境内企业(个人)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劳务的公司(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该咨询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的境内企业(个人)到境外提供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若境外企业(个人)向境内提供咨询,接受劳务的单位(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即便咨询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它也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境外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内支付境外咨询费,境外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代理人,则境内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取得境外咨询费,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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