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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由于我国目前尚是的股份有限公司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很少(目前只有深圳物业一家),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核算这里就不在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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