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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并的财务监管
(一)合并前的财务审查
合并前的财务审查包括合并前目标企业的财务分析,它有两个作用:一是为合并企业的运行提供可行性分析;二是通过审查可以发现被合并企业财务上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整合过程中有的放矢,提高整合效率。财务审查的目的在于使合并方确定被合并方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充分反映了该企业的财务状况。
合并前的财务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被合并企业财务报表。如通过核查公司的律师费支出并向律师函证,可能发现未揭露的法律诉讼案件。此外,通过一般财务分析,如各种周转率分析,可以发现有无虚列资产价值或虚增收入等现象,通过定额分析,可以发现实际生产率的水平。
2.在资产科目审查方面,审查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按其可收回性,估列适当的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中是否有目标企业的关联借款等,存货则注意有无计提足额的跌价,长期股权投资应注意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3.在负债方面,对于未估列或估列不足的负债应予调整,年终奖金、利息支出等应按权责发生制基础计提调整。若有些负债早己到期未付,则应注意债权人法律上的追索问题及应支付的额外利息。所以,合并方应尽可能查明任何未记录的负债,进而要求被合并方开立证明,保证若有未列负债出现则应自行偿付。
总之,合并前的财务审查工作需要面对的可能是被合并方所提供的已经粉饰的财务报表,所以注意其资产评价的方法,是否采用了提前计列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不合理地冲销了各种损失准备,是否有最近发生的巨额资产的买卖,是否将大量的费用资本化等问题。因此,对于资产、负债、获利能力、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形,应深入核查,找出异常现象并予以调整。
(二)整合中财务信息的了解和保密
当整合进入实质谈判阶段后,要注意进一步了解被合并企业的人员使用状况,欠付的人工成本。计算合并后人员调整预计支付的遣散费用。要注意了解其企业运作模式,是否有承包者,合同如何,资产来源如何,违约赔付如何等将影响企业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的重大事项。预测合并后的业务扩展整合的资金支出。
另外,在整合过程中,还需要注重财务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否则会使合并产生大量不确定因素。
(三)整合后的财务控制
整合前的财务审查是财务整合成功的前提,而整合后的财务控制是保证财务整合有效实施的基础。整合后的财务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责任中心的控制。这是指对被合并企业责任中心的控制,主要是对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进行有效的考核。
2.成本控制。此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狭义的成本控制。即针对具体产品或项目降低成本;二是指广义的成本控制,是指管理方面对任何必要作业采取的手段。
3.现金流转控制。当合并完成时,合并方应接管被合并方的所有现金收入和支出,并对收入项目重新建立新的支票账户,所有收入都要进入此账户,只有少数被指定的专人才可以接触到该账户。此外,需要分别对现金支出项目建立支票账户,用以支付工资和到期应付款。
4.风险控制。企业合并的风险是指在合并过程中所存在的某些不确定因素对企业合并的预期目标所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对风险的控制主要包括政策风险控制、筹资风险控制和营运风险控制,比如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合并后的项目开展,严控资金审批等。
二、对被合并企业长期投资的财务监管
从合并后的监管角度来看,合并企业必须对被合并企业的长期投资进行鉴别,通过对被合并方长期投资的价值分析和质量评估,来确定对被合并企业的长期投资的监管方式。通常,在企业合并中,长期投资监管的重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
长期投资从效益角度来划分包括两种:绩效优良的高效投资与绩效低劣的风险投资。对于被合并企业绩效低劣的债权性投资,应该在资本市场或其他协议方式下进行出售或转让,从而尽快收回本金,即使无法收回本金,也应该尽快剥离使其资本损失最小;对于绩效优良的债权性投资则应拥有并保留其所有权。对于权益性投资来说,当权益性投资是战略性投资时,如果投资对象与合并企业能够产生经营战略协同效应,合并企业应该保留所有权,必要情况下可增加股权,达到对投资对象进行控股或者完全吸收的目的;如果投资对象与合并企业不能够产生经营战略协同效应,若被合并方能够从投资对象那里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可根据合并企业的产业发展态势和经营发展状况,确定对这些投资的取舍,保留或者剥离这部分股权;如果被合并企业的投资对象与合并企业是竞争对手,合并企业可以追加股权达到控制的目的,也可以卖掉股权加强自身业务,但这种情况下权益性投资的处理更多的取决于企业战略发展目的和企业家的市场意识。
三、对被合并企业应付账款的财务监管
一般来说,被合并企业应付账款主要包括:企业在购销往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间形成的应付账款;企业内部应付职工薪酬。
此外,我国也有一些国有企业为筹集资金,向银行贷款难以实现时,用高息吸收职工集资,虽然这种集资的合法性值得讨论,但这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对职工个人的应付账款。对被合并企业支付应付账款的财务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低价收购债权
当企业由于过度负债而面临无法偿还,或者由于负债而破产时,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会同意将不良债权单个、打包打折出售给债务企业或新的投资人。在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当合并方提出有关应付账款打折的要求后,往往能够为其所接受。例如,当被合并企业生存能力很差或已经资不抵债,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就可以对其债权打折。
(二)依法消除应付账款
某些企业由于融资困难,不得不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为此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当企业合并发生后,对应付账款进行监管时,就可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那部分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付账款中,高额集资利率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差额,在应付账款监管中应该处理为可消除的应付账款。另外,根据法律对诉讼权利时效期限的规定,某些债务会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不再为法律所保护,所以合并方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应付账款不予以承认,从而减轻债务负担,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三)延长应付账款偿还期
一般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负债关系有一定的时限,债务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应付账款。但在现实中,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债权人为了避免因为破产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除了主动提出将债务打折外,还会主动提出延长应付账款还款期限。因为当一个债务人经营困难,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可能会申请破产。如果依法实施破产,债权人将蒙受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企业将该企业收购,其债权将会得以维护。而且延长还款期限对合并方来说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既可以减轻合并方因急于偿债而增加的短期资金压力,又可以无偿或者以较低的成本使用债权人的资金。
(四)债权转股权
这是降低企业应付账款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资产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和信用关系的转化。债权转股权实际上是指债权方将自己的债权转为对应付账款企业的股权。合并发生后,如果由合并企业承担被合并企业的全部应付账款,会造成合并企业偿债压力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一些应付账款转为股权,将债权人转为企业的股东。在我国,债转股的相关政策已允许那些产品市场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资产质量较优的国有企业将其不良债务由银行转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由该公司对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银行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从负债企业角度说,债转股就是债转资,即将所欠银行应付账款变为自己的资本金,在减债的同时立即增资。企业由原来的向银行还本附息变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股息红利,在企业收益率大大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时,这样做无疑大大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改善了企业的资产结构状况和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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