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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型流通企业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思考

来源: 编辑: 2009/06/22 17:38:14  字体:

  近几年,国有中小型流通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普遍采取了以职工自然人或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的投资人股形式,组建新的股份制或股分合作制企业,构建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运营机制,这在理顺产权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确已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也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规范职工投资人股行为,建立符合流通行业特点的职工持股制度,已成为国有流通企业当前改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流通企业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意义

  流通领域是比较典型的竞争性领域,国有独资企业不能或很难适应,已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和相当大的范围里得到证实。所以,必须对流通领域中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深刻的资本结构重组,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建设需求的新型流通企业组织结构。在这一改制过程中,建立规范的职工持股制度,一方面可使一般员工通过实行职工持股,获得生产和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便企业能灵活有效地用持股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可以说,建立职工持股制度,不仅是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社会化的重要形式,而且也是解决企业内部各种利益矛盾,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重要途径,是明晰产权关系,便企业获得持续发展动力的有效方式,更是当前中小型流通企业及早走出困境的一条较好的策略选择。

  二、流通企业职工股份的来源

  职工股东的出资,可以从五个方面获得。

  一是职工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包括职工个人合法收入投资形成的股份和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余额折股形成的股份。

  二是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借给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将这笔资金转给职工,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

  三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四是职工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公司的营销大户、科技人员等可以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折价入股。

  五是公司将部分未分配利润通过持股金奖励给职工,用于购股。

  三、流通企业职工股份的构成

  (一)基本股。

  即与各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个人以现金认购的股份,原则上应一次性用现金购买。少数确因经济困难一次难以缴清,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第一次缴款不得少于应缴数的50%.个别特困的,经批准也可缓交或通过担保、抵押以贷认股。职工已交纳的个人风险抵押金、内部职工集资款可直接转为职工个人基本股份,也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或部分未分配利润通过持股会奖励给职工用于购股。

  (二)责任股。

  以经营者和管理者岗位责任设定的股份。

  (三)贷款配股和量化派股。

  由公司担保,职工持股会从银行贷款转借给职工,职工用来认购公司的股票。本息在日后分红中扣除。也可将企业改革前两年结余的工资、福利基金,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量化给职工作为个人股。职工营销及管理成果、个人科技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可折价配股、派股。职工对配股和派股部分享有股东权力。

  (四)自愿股。

  即按规定标准购买基本股和责任股后自愿多购的部分,自愿股的限额由职工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四、流通企业职工股的红利分配问题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职工股分配的具体操作上,“中国第一村”——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的经验值得借鉴:“少分配、多积累、少分现金、多记帐入股”。对奖励特别是承包者的奖金,只兑现20%现金,80%长期记账入股,享受分红,厂在股金在,企业盈利,自然有分红;企业亏损,不但没有分红,承包者还要将家产和资金作抵押。这种分配机制,将企业上至总经理了至普通职工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紧地捆在一起,使 承包经营者能够立足长远,职工能够顾全大局,整个企业形成一股强大的向心力,从机制上保障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笔者以为,对于主要由职工出资购股的企业,其分红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在企业改制后的2-3年内,红利分配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直接给予职工个人,以减轻职工在筹资购股过程中形成的还款压力。

  第二,应逐步减少现金分红的比重,增大采用股份比重,鼓励员工分红用于投资,使职工的收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五、流通企业建立职工持股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引导职工入股

  职工入股,必须坚持入股自愿的原则,不能以入股上岗为前提。入股前应向职工作投资风险方面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入股后不允许退股,职工已交纳的个人风险抵押金,内部职工集资款等可直接转为职工基本股等额股金。

  (二)合理设置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股权比例。

  实际操作中,应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基本上没有差距的平均持股,这不利于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体制;二是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持股差距过大,不利于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容易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因此在保持适度比例的前提下,使经营者和企业业务骨干持股的比例稍高,有利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可建立“期权”激励机制。

  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除予以表彰外,经批准后可办理合法手续,奖励一定数额的股份“期权”,把企业经营者的收人与企业的长期利益和资本升值紧密结合起来。

  (四)可实行“期股”买断经营制。

  针对经营者和职工无力一次性购买企业数额较大净资产的情况,把企业资产经营权提前授予经营者和职工股东,由其分期买断,在一定期限内,其分红不以现金支付,而是继续购买企业股份,直至达到规定的数额。

  (五)可建立“技术奖励股”制度

  企业在实施量化股时可划出一定比例的份额,作为企业今后引进科技人才和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股,或者将这部分股权量化到技术和经营的关键岗位,人在股在,人走股留,以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兼职,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六)要规范职工股权的管理

  目前一些职工持股企业在股权管理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不允许职工股权的转让,增大了职工入股的投资风险,使许多职工不愿投资企业;二是内部职工持股的外部化、社会化,混同于企业普通股份,使职工持股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对此,应严格规范职工持股制度中的职工股份转让行为。在制定企业职工持股章程时,应对职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的股份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由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回购,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员工购买。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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