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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目标为:以最小的投资风险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远期由战略投资委员会审定),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 进行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应由总经办、财务部、法律顾问(中远期包括战略投资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五条 为了有效利用公司内部的闲置资金,提高公司收益水平,可以进行短期投资,但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不得进行股票买卖。
短期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进行投资前必须提交投资申请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
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
1. 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 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 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
第七条 计财部应定期编制投资效益分析表,对投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 据此对投资项目负责人进行奖惩。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投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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