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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除了积极催收以外,还应尽量想办法利用它。目前,西方国家流行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法,其实质就是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它在直接有效地规避应收账款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可以迅速地低成本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这种融资新途径,对于我国企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时机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特有的一种债权,企业的一种财务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在转移权利的同时,又转移了风险,还可以通过转让来融通企业经营需要的资金。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利弊分析
(一)企业适合时宜地转让应收账款,既避免了风险又融通了资全,可以化被动受制为主动出击,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其好处主要表现为:
1、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可以迅速筹措到短期资金,以弥补临时性短缺,且这种融资无需增加企业负债。而通过转让加速资金周转带来的收益又可弥补交付的融资费用,其实际成本往往低于银行贷款。
2、由于应收账款的及时变现,清除了坏账隐患,减少了信用调查及应收账款的开支。
3、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可以利用代理机构及保收商的优势去收回账款,使应收账款的变现工作做得比公司职员更及时,更有效。
(二)然而,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往往会减少企业的既得收入,而且如果企业信贷信誉很低,代理机构或保收商可能索取较高的利率。
2、代理机构或保收商通常都要对企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如企业应对客户拖欠应收账款负责,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等。
三、应收账款转让的具体方式及其特点
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借款和应收账款让售。
(一)应收账款抵借
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合同明确规定信贷机构或代理商借给企业资金所占应收账款的比率,一般为应收账款的70%~90%不等,借款企业在借款时,除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外,还需按实际借款数据出具标据,如果作为担保品的应收账款中某一账款到期收不回来,银行有权向借款企业追索。
抵借方式的特点:
1、是一种循环的自我清偿的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概念中却可以是长期借款;
2、抵押方继续保留应收账款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坏账的责任。
(二)应收账款让售
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 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全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 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存款后的余额确定。扣存款占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左右。应收账款让售后,假若出现应收账款拖欠或客户无力清偿,则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企业追索,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
让售方式的特点:
1、让售方式相当于一种 销售行为,要确认损益;
2、让售既转移了收款权利,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
四、应收账款转让的财务成本
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方式,与负债相比它的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理想的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包括支付给信贷机构的代理费(这是对代理机构由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而进行的补偿)和留置金两部分。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K1为:
K1=支付的代理费/(应收账款面值-支付的代理费-留置金)
与应收账款让售相对应,对于应收账款抵押贷款融资,其资金成本包括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应收账款的变现费用、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坏账损失以及由于使用借款所要支付的利息。
在这四项资金使用成本中,前三项都是在进行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时不会发生的。其中,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指应收账款若变现投入生产领域而给企业所带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由于资金被应收账款所占用而无法取得,因而将其归入负债融资的使用成本中。应收账款变现的费用指企业为了应收账款能够收回所支付的各种收账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等。坏账损失,指应收账款因收不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若用公式表示,那么抵押贷款融资金成本K2为:
K2=(机会成本+应收账款变现费用+坏账损失+利息)/应收账款面值
从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与抵押贷款融资的资金成本两相对比中,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较低。特别是在融资量很大的情况下,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拆借到所需的资金,就必须支付比少量融资高的利率,此种情形之下,应收账款让售融资的优势更加明显。
五、应收账款让售的会计处理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应收账款让售不仅可以迅速地融资,加速应收账款变现,而且与负债融资相比,其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值得借鉴的融资方式。那么,在应收账款让售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125号公告中,对应收账款让售的一些会计问题做出了指导。
(一)会计确认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务资产,其让售必须满足FASB第125号公告规定的三个标准:
1、让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
2、被让售方既可以是固定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有资格作为专业主体的机构(如信贷机构)。无论何者将其进行抵押或交换企业都无约束的权力
3、通过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让售方不再保留下列权力: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以相同的条件以及固定的或可固定的价格重新购入或赎回账款。
(二)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让售,其购买方即金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让售方则承担售折扣、 销售折让、或 销售退回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余额,以备抵让售方应承担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让售方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金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待金融机构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生 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同让售方企业进行最后结算。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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