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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即Open Account(放账付款)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但同信用证相比,托收却是风险最大,却较受买家欢迎的一种付款方式。毕竟在这种方式下,买家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是最小的,而卖方却要独自承担货款两失的极大风险,因此很多企业对是否选择O/A是慎之又慎,为此也错失了一些难得的商机。
近年来,随着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以及贸易融资等条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亲睐O/A付款方式。但是否有了保险和保理等措施的保障,出口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事实上,在和买家签定的协议中,有一些陷阱,出口企业是完全有能力察觉和发现的。未雨绸缪,首先要“自救”。
下面介绍5类在O/A付款方式下潜藏的问题。
1、协议中只是简单地说明“在发货当月的下月付款”,为日后按时付款埋下纠纷的隐患(类似条款:For goods delivered in that month,shall be payable by the end of the following month)
这一条款的致命之处是没有明确指明是以哪种单据或文件作为付款凭证,是发票还是提单,或是交货通知等文件?等到了卖方认为合理的付款时间,买方会以缺失其中任何一种文件为由,故意拖延付款时间。
这一条款变形的另外一种形式:“shall be paid within xx days after the goods delivered”
2、以客户签发的到货收据或签收的发票为付款凭证,但确切的签发时间,卖方无法控制(类似条款:xx days after receipt by signal ture of invoice or delivery note)
遇到资信不好的买家,会迟迟不签发,或有意拖延。尤其再加上前述第一个问题的类似条款“在发货当月的下月付款”,有些买家会利用这个空子,故意将本月实际到达的货物,以各种理由(例如仓库休假歇业,直接通知货代推迟派送等),推到下月初再签收,这样一来付款就必然要顺延一个月。对买家来讲,可以大大减轻融资压力。而对卖方来说,这意味着要晚一个多月才能实际收到款。而像目前美元疲软的趋势,晚收款一个月的汇率损失是极其可观的,估计这笔交易的应得利润就这样被汇率损失给侵蚀掉了。
这一条款变形的另外一种形式:xx days after receipt by signal ture of invoice and delivery note即要同时提供签收的发票和交货通知。而要做到这一点,对卖方来说难度更大。因为签收发票一般是对方公司的财务或商务部门,而签收交货通知是仓库负责,只要有一方不配合,或不积极,都无法及时拿到货款。
3、对发票人为做限定(类似条款:XX days after receipt of correct in voice,which should be inaccordance with the prescribed law……)
这一条款有点类似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没有经验的出口企业在制作单据时不易察觉。等正本发票寄到买家手里,对方会以有悖于当地法律的任何不符点(例如发票上必须体现相关方的税号等),要求卖方修改,并重新寄送正本。一去一来,加上修改和确认,耽误半月到一个月是很正常的。这对于经济实力比较弱的出口企业来说,无疑将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
4、在付款天数上巧做文章
一般O/A条款中,大部分对天数的描述是XX days after/within/no later than等。例如O/A30天,O/A60天,按惯例我们会理解为放帐1个月,2个月。可有些买家却在这个天数上钻空子,他们把这个天数单方面地定义为工作日天数,即working days,不包括周末,节假日等时间。尤其在碰到时间很长的放帐条款,例如O/A90天,这样算来,很有可能要到120天才能收到款。由于协议中没有清楚地表明是working day(工作日)还是calendar day(日历日),等货到了客户的手里,卖方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个继承事实。
5、发票单价是否含税的问题(类似条款:the unit price on the invoice will be paid exclusive any tax……)
这个问题也是近年来随着DDP 贸易方式的增多而突显出来的。DDP 条款要求卖方要负责货到客户指定仓库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税费。尤其到欧洲国家的VAT(增殖税)非常之高,有的高达货值的25%。如果O/A付款条件中有附带“发票单价不含税”之类的条款,而卖方又没有妥善的处理好税款的豁免或延缓等问题,那么这个高额的税款,对出口企业来说简直就是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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