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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应收票据账户常见造假方式
“应收票据”账户常见错弊形式如下:
(1)“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内容不正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企业签发、承兑和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①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③商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④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因此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商业汇票时才能按照票面的金额反映在“应收票据”账户上。
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仍有不少问题,具体形式主要有:
①将企业收到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同银行承兑汇票混淆,也作为“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内容。
②按规定,贴现票据到期承兑人银行无款支付,贴现银行从企业账上扣除的款项,应转入“应收账款”账户核算,但企业仍然在“应收票据”账户上核算。
③虚拟应收票据业务,利用“应收票据”作为调节当期收入的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④将收到的商业汇票的到期利息,不按规定冲减财务费用,而是挂在应付款账上,以达到日后转移他用或化公为私的目的。
(2)应收票据回收不及时,长期挂账。
“应收票据”账户是企业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及款项回收情况而设置的一个会计账户。按现行制度规定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承兑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款。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时,收款企业应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值将其从“应收票据”账户转入“应收账款”账户。这样的话,“应收票据”账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也就是6个月。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应收票据”长期挂账的情况。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企业对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没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就采取了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一旦对方到期不能付款,企业经办会计业务人员的素质差,没有及时将其转入“应收账款”账户,造成“应收票据”的长期挂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经办人谋取私利,收取对方好处而故意到期不回收,长期挂账。
(3)“应收票据”账户的设置不合理。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除了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与此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和分析各种票据的具体情况,企业还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息、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主要形式有:有的企业对收到的商业汇票视同一般应收款业务,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进行专门核算,混淆了两种业务的性质;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应收票据”账户,但却未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因而使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期、贴现日期、付款人、承兑人等具体情况得不到充分的反映,造成应收票据的管理非常混乱。
2.识别应收票据账户造假的方法和技巧
(1)审查企业应收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企业应收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否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应收票据的总账和明细账户的登记应由不同的职员分别登记,现金收款员不得从事应收票据的记账工作。
②是否严格控制应收票据业务,票据的接受、贴现和换新是否进行严格的审批。
③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有无专人负责登记和注销,内容是否完整。
④应收票据账实是否有定期盘点核对制度,是否切实执行。
(2)实地检查法。
这一方法主要用来验证应收票据是否确实存在。通过全面盘点应收票据实物,并逐项与应收票据备查簿上结存的各种应收票据的余额进行核对;在此基础上,再将应收票据期末余额汇总与应收票据总账余额进行核对。除实际盘查库存票据外,还要按照应收票据的发生额,分析其对应账户,并追查应收票据的原始凭证。
(3)核对法。
审查人员应将“应收票据”及对应账户的总账记录与明细账核对。如果存在虚拟应收票据业务,利用“应收票据”账户调节收入的情况,往往没有相应的明细账记录;必要时,再核对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其账证、证证是否相符。查问“应收票据”明细账及“应收票据备查簿”,核对应收票据的应收日期和金额与实际收款日期、金额间是否相符,以查明“应收票据”长期挂账的问题。
(4)调查了解法。
调查了解应收票据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无非商品交易形成的应收票据。有无到期或过期而未及时办理收款的票据,必要时应查阅有关会计凭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和承兑人、付款人以查清事实真相,是对方单位无力支付,还是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还是为谋取私利故意到期不收回。对于内容、数额不实的票据和大额的票据,还要调查出票单位或个人的资金状况和抵押品市价,以判明其收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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