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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整是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或重大审计差异进行的调整。
审计调整的特点
1.调整主体的双重性。
审计调整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在为取得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数据而编制试算平衡表时对审计前会计报表进行的调整;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账务进行的调整。调整主体不同,相应地其调整处理也不相同。
2.调整性质的非强制性。
审计调整是注册会计师履行的一项建议职责,调整与否的决定权在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3.调整事项的重要性。
对于不重要的事项,包括审计差异事项,被审计单位可以不予调整或作简化调整,注册会计师则可以不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在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情况下也无需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4.调整范围的确定性。
审计调整有其特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范围。凡审计认定与被审计单位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均属审计调整的内容范围;不论影响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事项出现在审计年度(所审会计报表年度)前期、审计年度内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均属审计调整的时间范围。
5.调整目标的明确性。
审计调整的目标很明确,直接围绕所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调整往往只强调结果,而不强调调整过程。相比之下,会计调整还要强调过程,以便在相关账户中留下“轨迹”。
6.调整账表的跨年度性。
审计调整通常发生在审计年度之后,此时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的账簿记录已经结束,余额已经结转,对于审计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建议被审计单位更正账目,只能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下一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并按审计调整重编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
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予以初步确定和汇总,并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实务中,审计差异调整事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通常都是以会计分录的形式反映,且汇总为审计差异调整表一并反映。审计差异调整表是注册会计师编制试算平衡表和代编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的重要基础,审计调整分录与企业日常的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没有什么差别,将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视同该事项刚刚发生,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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