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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这里的收支,在一级政府可以表现为财政收支,行政部门表现为经费收支,事业单位表现为事业经费的收支,在企业单位则表现为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要素概念上的收入和支出,以“收支”来表达,可以概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动态情况,实际是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会计资料载体所反映出来的经济活动。 有些人提出,离任审计内容应包括重大投资活动、重大项目支出和与此相关的重要经济合同。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上述“收支”所包含的内容,不应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来反映。
2、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也是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按会计要素概念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这是结合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确认一个时点的静态结果,确定离任者管理的资金状况的真实状况即所谓的家底,使得离任者交个清楚,接任者接个明白,这是交接双方所关心和要求的,这个时点原则上应与领导离任时点一致。大额未决的债权、债务,应作为资产负债审计的重要项目予以关注,而资产的增值保值,也是通过净资产的变化即权益的审计来确认。对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和对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符合现行审计规范的要求,也是审计评价的需要。而所谓的各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也应该由此而产生。
3、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较多,审计人员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因此,只能选择与收支及资产、负债、权益内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这个审计应从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入手。
4、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的划分是不可缺少的,而经济责任的划分,应结合上述三项内容的审计来进行,如果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损失浪费问题、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控制失效,就应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人在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否则,就解除其责任。在确定审计内容时,审计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如财务评价指标以外的其他非经济指标,如计生、党建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不应列为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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