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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定审计业务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它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首要依据之一。从审计工作本身来看,当委托和受托目标全部实现后,即审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妥善保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资料,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1)关于委托人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定义涉及“委托人”这一概念。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在独立审计三个方面的关系人中,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出于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资金变动情况的目的,所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委托审计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机关、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是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某个自然人,如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等。通常我们把那些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约的单位或个人称为委托人,即确认委托和受托关系之后才算委托人,而对于那些有委托意向,尚未正式签约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潜在的委托人。
(2)关于签约主体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约主体必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即委托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人是个人的时候,受托人仍应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在签约主体双方中,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某种关系或某种利益驱使另一方与自己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关于签约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切忌采用口头形式签约。
(4)关于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委托人的业务委托意向,切不可求之不得地草率地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而应该认真地完成下列签约前期的准备工作,然后再确定是否同意接受委托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必须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自己今后的工作,以免落入某些委托人设下的不法“陷阱”或使自身今后的工作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
1.明确准备接受委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约前必须达到双方对审计业务、审计范围取得一致看法。在会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期中审计、验资等诸多审计业务的委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必须清晰地察觉今后的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被审计单位能否如实地提供全部资料,注册会计师能否顺利地在审计过程中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等问题。
2.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通常,在签约前,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被审计单位简况,管理人员的经验、品行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同时也为接受委托后安排下一步的审计工作奠定前期基础。
3.评价自身的胜任能力
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委托业务进行评价。包括:评价自身执行审计的能力,特别要考虑到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成员和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评价自身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独立;评价即将参加受托业务应有的谨慎或关注能力。
4.商定审计收费
尽管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规定,采用计时或计件方式收取服务费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更多地采用计时收费方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合理估计工作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审计约定收费预算,并商定应收的审计收费。
5.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协助的工作
一般地,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密切协助,包括提供全部的会计资料,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以配合注册会计师的询查工作,甚至包括提供注册会计师外勤办公的场地和设备等条件。对于需要由被审计单位予以配合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提交“提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审计工作的函”以明确协助事项。
6.初步确定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初步调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初步确定审计风险,并认真评价初步风险水平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为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提供依据。如果初步确定审计风险水平过高,注册会计师需考虑提请被审计单位应做好的补充准备工作,并且提高自身的关注能力,以期降低风险水平,否则可以考虑放弃接受业务委托。
7.分析性测试
主要对会计报表进行概略性分析,即对未审会计报表中有重大变化的项目做出总体上的概略分析说明,为初步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做到“心中有数”。概略分析一般也可以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后实施,这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程序的规划与安排。
(5)关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法定约束力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同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法定约束力,具有合同性质,不仅从法律上约束着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其责任,也约束着委托人履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追究其责任。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总括地说,依据《中国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一份从形式上到内容上比较合理、完善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
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和委托人(甲方),要求在约定书中填写双方的全称。
(2)委托目的
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做什么,要实现哪些结果。就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就验资业务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与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密切相关,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围绕委托目的而开展审计工作所要涉及的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开展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规定时间内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目等资料,还包括实施符合性测试中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审计总目标中的相关阐述。
(5)签约双方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在委托人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3.按照约定金额和方式,足额、及时支付有关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委托人能及时使用审计报告。
(7)审计收费
双方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根据商定结果载明对该审计业务实行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以审计工作量即审计时间为标准收取费用,不能以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如审计出的问题和金额大小为标准收取审计费用。如果在实施审计之后,由于审计取证时间的增加、审计范围和相关工作量超过审计约定书中的约定事项控制预算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重新商议审计收费或追加审计收费。
(8)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这项内容旨在限制委托人随意使用审计报告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因委托人执意乱用审计报告而不会被追究有关责任。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可表述为如下规范语言:审计报告的使用应当与委托目的相关,委托人必须正确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明确规定约定书的生效日和失效日。
(10)违约责任
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与经济合同一样的法定约束力,因此,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可按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11)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诸如约定的变更事项、对资料的保管事项等。特别是要充分兼顾到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应如何变更和处理约定事项,协调一致。
(12)签约时间
包括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或签名、签约的日期。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作用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敦促双方遵守约定事项并加强合作,以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各自利益。在独立审计实务中,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增进了解,加强合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过程,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相互了解的过程,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目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等方面的了解,也体现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责任等的了解,有利于加强双方的合作。
2.明确义务,划分责任审计约定书应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求尽可能减少各方对另一方的误解,减少审计业务中涉及处理事项的互相推诿现象。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3.为检查业绩提供依据利用审计业务约定书可以鉴定审计业务的完成情况,也可以用于检查双方义务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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