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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审计按以下程序操作:
第一条 从国家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收集、掌握建设项目动态情况。
定期到财政、计划、建委等部门和建设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并督促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上报、补充建设项目动态情况,充实网上申报系统内容。
第二条 实地核实拟列计划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做好审前调查(内容类似于审计工作底稿审前调查情况表)。
第三条 每季度提供可实施审计项目清单,每半年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第四条 根据项目审计计划,确定拟组织参加审计的中介机构名单(逐步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下达审计任务委托书。
向建设单位发送审计预通知书,请建设单位向中介机构报送审计相关资料,如资料不能及时报送,中介机构应当催促建设单位抓紧报送。
同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任务委托协议书(内容格式类似于协议书范本)。
第六条 中介机构按月向委托单位汇报审计进度。
第七条 审核中介机构提供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中须列出初审中数额较大的核减内容和较大事项,要有分析,并交付初审的计算底稿等依据)。
第八条 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核对、签证。除审计局要求在指定场所核对外,其余均在中介机构办公场所核对。
第九条 审核中介机构经施工单位签证后的审定结果报告。报告分二部分,一部分是签证无异议的,另一部分是存在异议的内容和对异议的焦点分析。
第十条 核实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内容,裁定有异议的审计内容,编写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裁定有异议的审计内容中分一般与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向领导报告,邀分管局长参加。
第十二条 核实工作在审计人员主持下组织外聘人员共同完成。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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