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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是证明审计事实的客观依据,是审计结论的重要支撑,是审计处理处罚、查处重大经济案件线索的坚实基础。如果审计证据不足,就不利于防范审计风险,不利于移送经济案件线索后审计证据顺利转化为司法证据。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的审阅与复核。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阅、审查和相互核对。以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实现审计目标,必须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任何审计结论和意见都必须以合理的证据作为基础,否则审计报告不可信赖。因此,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让“数据说话”的审计证据的取得主要有:
一是需要审计人员通过实际监盘予以验证取得,用以确定某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的证据;
二是需要审计人员通过审阅与复合书面资料,进行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取得;
三是在审计中,审计人员采取询问及函证法,把各种证据做成详细记录,由被审计人员签名确认取得;
四是通过审计人员提炼和记录而取得。
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的凭证,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审计证据的选择对审计工作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审计质量又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审计人员形成任何审计结论和意见,应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它不但支持审计结论和意见,而且与审计目标相关联,还能让“数据”如实的反映客观事实。如果取证不合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审计人员或审计机关依法聘请参加审计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证据,作为直接证据;取证不客观;审计人员将个人的主观判断作为证据写进笔录,缺乏证明力;取证不相关。有的审计人员收集了很多的证据,但是却说明不了多少问题,审计证据没有相关性,也没有和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事实表述不清楚。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证据笔录中,把审计证据笔录与审计工作底稿等同起来,审计取证事实表述不清楚,严重影响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审计证据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由合法主体取得,审计证据要在表现形式合法、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方式合法。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要依法确认事实和数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将审计事项联系紧密,与审计事项有内在的、实质性的联系的作为第一证据,对那些与所要证明的审计事项无关的、无实质联系的材料应予以剔弃。
“数字证据”是靠审计人员用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计算出来的,对被审计单位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结合其他审计方法才能取得证明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用性的审计证据。复算财务报表时要懂得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复算预测、决算、计划等资料时,要熟悉预测、计划的方法及有关指标的涵义等。通过分析性复核,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包括对重要的金额、比率或趋势等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对异常项目和异常变动予以重点关注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多期比较、实际和预算比较、与行业数据比较、数据间关系研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关系分析等等。分析性复核可以运用于审计准备、审计实施以及审计完成的全过程中,为审计人员提供了评价审计过程中所收集信息的迅速有效手段。
“让数字说话的审计证据”是审计意见的支柱;是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事实根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工具。审计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靠数据说话,以证据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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