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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一个长期的难题。多年来,众多同仁致力于对财政预算执行的探索,破解了一个又一个难题,提出了一个又一个对策与建议,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预算执行审计仍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如命名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还是“财政预算审计”,就值得思考。 笔者在此谈一谈自己拙见,恭请各位同仁指教。
财政同级审自1995年开展以来,就被命名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变更,现在似乎也没有变更的必要。但笔者认为:现在看来,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来命名财政同级审计并不科学、严谨。理由是:
一、涵盖的内容不全面
预算执行是财政审计中的重要内容,但并不代表全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在整个预算体系中都占有相当份量,预算编制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比预算执行更重要。因为,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法、不合理,如果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也许所造成的后果还小一些,但如果得到切实执行,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将会更大、更惊人。对此,审计如何进行揭示、如何进行评价?说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法、不合理?但它并不在审计范围之中。但我们的审计目标却是建立在一个内容完整的基础之上,因此,多年来,为什么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在这里,就不难理解了。
二、没有一个明确责任主体
既然说是执行情况的审计,那审计的对象必定是各执行的单位与部门,如财政、税务、各征收部门等等。但这此单位和部门仅仅是一个个执行部门而已,很多决策的确定,并非他们的职责,他们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审计只以上述单位和部门为审计对象,就难以找到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现在的事实表明,确实如此。多年来,外界还是审计本身都在质疑为什么审计不能在宏观上、整体上,对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反映?为什么年年审而问题年年有?也许答案就在于此。
三、为谁服务难明了
审计职能除了监督,还有服务,而服务是其最根本、最终的职能。受谁委托,就为谁服务。因此,如果仅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那审计当然是为本级政府服务。但法律规定,还应当向本级人大服务。审计机关的首长还要代表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于审计内容、审计对象的局限,审计机关可以说是既没有为本级政府服好务,更没能为人大服好务。相信,在每年的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席上,各级审计首长都颇感尴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财政同级审进行重新定义。更名为财政预算审计更为恰当。拓展审计内容,创新财政审计体制。逐步建立以人大为主导、以本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涵盖全部预算内容与过程的财政同级审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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